中華環保聯合會是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注冊,接受生態環境部和民政部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由熱心環保事業的人士、企業、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社團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宗旨是圍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圍繞實現國家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圍繞維護公眾和社會環境權益,充分體現中華環保聯合會“大中華、大環境、大聯合”的組織優勢,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中國環境事業發展,推動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
中華環保聯合會主要職能:
團結、凝聚各社團組織以及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和關愛環保工作,加強環境監督,維護公眾和社會環境權益,協助和配合政府實現國家環境目標、任務,促進中國環境事業發展;
確立中國環保社團應有的國際地位,參加雙邊、多邊與環境相關的國際民間交流與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環境國際形象,推動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中華環保聯合會工作領域:
為政府提供環境決策建議。圍繞國家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為公眾和社會提供環境法律權益的維護。組織開展維護環境權益和環境法律援助的理論與實踐活動,推動維護環境權益的立法,建立環境權益保障體系,對環境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尤其是弱勢群體進行救助――調查取證、法律援助、調解協商、幫助申訴、支持訴訟等等,維護公眾和社會的環境權益;
為社會提供公共環境信息和環境宣傳教育活動。開展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建立公眾環境信息網站,提供相關的環境政策和技術咨詢服務,搭建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平臺,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維護環境權益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和全社會的環境意識;
促進中國環保NGO組織健康發展并確立其應有的國際地位。組織開展中國環保NGO調研工作,與國內外環保NGO組織建立廣泛聯合,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NGO組織的能力建設和健康發展。確立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組織參加雙邊、多邊與環保相關的國際民間交流與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環境保護國際形象;中國政府及其有關組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環保聯合會是由從事生態環境領域事務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熱心致力于環保事業人士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秉承“大中華、大環境、大聯合”理念,圍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圍繞實現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圍繞維護社會與公眾環境權益,推動美麗中國建設。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www.jssxxtdl.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圍繞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二)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論壇或峰會和生態環保新技術推介等活動,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行業或市場發展需要舉辦相關展覽;
(三)組織開展環境權益維護的教育和培訓,提升全社會環境法律意識和環境權益意識;開展相關理論研究,積極推動環境法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法律援助,維護社會和公眾合法環境權益;依法監督環境違法行為,推動地方政府遵照國家關于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責和依法行政,促進建立健全環境權益保障體系;
(四)依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工作,多渠道多角度為環境治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構建平臺;為生態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提供決策建議;
(五)依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行業信用評價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業標準研究制定;開展節能生態環保、科技咨詢及培訓服務等,推動節能生態環保、綠色發展重大工程和項目的實施,促進生態環境質量的整體改善;
(六)傳播社會主義生態觀和先進環境文化。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出版發行環境類刊物、制作影視作品、運營新媒體等形式,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權益維護知識,提高全民的生態環保意識和環境維權意識;
(七)組織并開展國際生態環境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和承擔國際合作項目;
(八)推動生態環境建設公益事業和生態環保產業的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資源整合;
(九)承辦政府及有關組織委托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自愿加入;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在生態環境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四)自愿從事或參與本會業務范圍內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 單位介紹;
2. 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3. 近三年無環境違法行為的相關說明。
(三)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 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 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每 5 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50%;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50人,不能來自同一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生態環境領域內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2 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主席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經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主席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50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期間行使(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主席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主席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24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主席、秘書長,主席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主席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主席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主席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調解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費標準與管理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經黨建領導機關批準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調解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26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